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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強制入會):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
    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二)凡直轄市保全公會及省保全公會聯合會,經奉准立案者,均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三)非『保全業』之所屬公會或領有政府合法證照之公司,可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
    前兩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者,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應為會員所屬公司之會員代表,並應年滿
    20歲以上,至於應派代表人數,依本章程繳納常年會費額度,採公平標準計算。
  (四)本會各會員公會推派會員代表名額:
    1.年繳常年會費未滿20萬元之會員公會,得推派會員代表15人。
     〈會員所屬公會之保全公司不足7家者,僅可推派會員代表10人〉
    2.年繳常年會費20萬元〈含〉—30萬元〈不含〉者,推派會員代表20人。
    3.年繳常年會費30萬元〈含〉—40萬元〈不含〉者,推派會員代表25人。
    4.年繳常年會費40萬元〈含〉—50萬元〈不含〉者,推派會員代表30人。
    5.年繳常年會費50萬元〈含〉以上者,推派會員代表40人。

二、入會手續:
  (一)贊助會員應由各會員推薦,於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
    後,始為本會贊助會員。
  (二)贊助會員每一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名。
  (三)贊助會員之所屬會員代表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入會會費:
  (一)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
    1.正式會員:依本會章程第六條所核定之直轄市保全公會及省保全聯合會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各以其
     常年會費之百分之十為繳納標準,其繳納方式以季繳方式實施,於每年1、4、7、10月份繳清。
    2.贊助會員:年繳常年會費一萬元。

四、入會文件送達地點: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6樓之2
   電話:04-22388897/傳真:04-22388900
   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洪執行長
※按此下載【入會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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